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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德县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7    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德县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广德县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精神,为我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期还贷、续贷转贷提供临时性周转资金,设立广德县中小企业转贷资金(下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资金是指为我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银行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期续贷、转贷提供的临时性周转资金。

  第三条 转贷资金遵循“总额控制、有偿使用、按时收回”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运作,优先支持实体经济中小企业,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广德县中小企业转贷服务资金”,资金规模1亿元,由县国投公司、县开发区各出资1500万元,广德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德善公司)出资7000万元筹集。

  第五条 转贷资金存续期5年(3年保障期+2年选择期),保障期内资金不能退出,选择期内资金可选择性退出,退出部分由社会资本承接。

  第六条 成立广德县中小企业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对转贷资金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委托德善公司全权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七条 转贷资金通过资金托管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放转贷资金及回收续贷资金,确保转贷资金的封闭运行。

  第八条 单笔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银行贷款额度的80%以内,且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

  第十条 转贷资金使用费费率为0.45‰/天,原则上不超7天,超过7天的由转贷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德善公司)与转贷企业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银行同期利率4倍标准。

  第十一条 县国投公司及县开发区出资资金为转贷资金的优先级资金(确保国有资产不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享有固定收益回报,保障期满后选择退出时由社会资本负责承接。

  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作为劣后级,承担转贷资金运营的日常管理费用及其它支出,同时承担对应的运营风险,享有转贷资金运营的正常收益。

  第三章 审批与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设立时间不少于1年,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

  (2)主要生产经营地,位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符合我县工业强县产业规划的主导产业及为主导产业配套的、主营业务突出且经营正常的科技型、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省级以上农业农头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列入我县重点扶持的其它小微商贸物流企业;其它“一事一议”重点项目;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5%;

  (4)确实存在还贷资金困难,且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转贷手续,提供银行续贷承诺。

  第十四条 申请。申请转贷企业原则上应在贷款到期20日以前向所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两区两园”管委会递交《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并附转贷企业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核。申请转贷企业所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两区两园”管委会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转贷的真实性、企业信用及运营情况进行核实判断,并作出决策是否同意该企业申请转贷资金。

  第十六条 调查。申请企业持所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两区两园”管委会决策同意的转贷申请表报转贷银行,转贷银行出具同意转贷承诺书。德善公司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企业情况后对企业转贷出具调查意见。

  第十七条 批准。德善公司在《企业转贷资金申请表》出具调查意见后报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否同意转贷。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同意转贷后由德善公司与申请企业及贷款银行签署办理相关转贷资金拆借手续。

  第十八条 放款。德善公司落实与申请企业及贷款银行签署办理相关转贷资金拆借手续后委托资金托管银行发放转贷资金,同时,用款企业将转贷资金使用费足额支付至转贷资金银行帐户。资金托管银行及时完成转贷资金放款手续。

  第十九条 回收。贷款银行完成续贷,续贷资金直接委托发放至转贷资金托管账户。

  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德善公司应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书等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询。

  第四章 运转监督及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主导建立转贷资金运营诚信及监督管理机制,约束企业、贷款银行及受托管理机构等各方的操作行为,明确各方义务及责任,确保转贷资金的安全运作。

  第二十二条 贷款银行对同意续贷且企业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应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贷款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贷款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政府将撤销在该银行的所有财政性账户(含代发工资账户)并取消该银行在当年县域内各项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贷企业未能归还续贷资金或续贷不成功时,由申请转贷企业所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两区两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成立工作组,协调处理资产盘活、嫁接重组、呆坏账处理等善后工作。年终结算时,对乡镇(园区)决策同意转贷的企业出现呆坏账的,对所在乡镇(园区),按呆坏账金额的10%给予每个年度末财政结算资金暂扣,待呆坏账妥善处理后再行返还。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转贷资金且经过转贷资金专项账户还款的企业,贷款银行原则上不改变企业原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其它贷款的正常转贷、续贷,维持企业在银行的贷款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应督促委托管理机构(德善公司)建立完善的转贷资金运营制度和流程;德善公司按月向转贷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转贷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对转贷资金使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用款企业风险情况,有效防范控制风险。

  第二十六条 每年提取转贷资金收益的10%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转贷业务损失及其它预留事项支出。

  第五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转贷资金设立专项银行账户,委托银行进行托管操作,管理机构(德善公司)设置查阅权限,无转账权限,以方便转贷资金匹配转贷项目的合理安排。

  第二十八条 转贷资金所产生的费用收入设立专项银行账户,由委托管理机构(德善公司)进行管理,方便用于转贷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的支出。委托管理机构(德善公司)定期向转贷资金管理会报告收入及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九条 转贷资金平台为公益性服务平台,转贷资金收益所征缴的税费对地方留存所得部分实行财政扶持政策(五年扶持期,前三年全额扶持,后二年减半扶持),用以弥补转贷资金委托管理机构(德善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条 建立转贷资金运营考核机制,对转贷资金委托管理机构(德善公司)进行运营考核奖励(年累计转贷金额超过10亿元奖励10万元,超过15亿奖励20万元,超过20亿元奖励3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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