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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支持电子电路(PCB)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加快我市电子电路(PCB)产业发展,培育壮大产业规模,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巩固和提升我市电子电路产业特色和优势,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试行)。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电子电路(PCB)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20万、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入选“中国电子电路百强企业”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技改升级。对于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按我市相关技改补助标准上浮2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强链补链延链

  (三)鼓励“以商引商”。鼓励国内外优秀电子电路及上下游配套企业来我市投资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对引荐电子电路及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我市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含)且正式投产的,分别给予企业引荐者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

  (四)鼓励配套企业入驻。支持鼓励PCB上下游配套企业及应用的终端产品项目入驻。对于封装、贴片企业项目,按照新设备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于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增加封装、贴片项目的,按我市相关技改补助标准上浮2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创新升级

  (五)鼓励企业5G配套发展。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经批准对企业购买共享研发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对于重大5G配套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工业发展基金给予重点扶持。鼓励与5G行业领先企业直接配套合作,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评选一批优质企业并给予表彰。(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六)鼓励发展配套服务业。加大对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理中心扶持力度。支持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电子电路企业在我市设立电子电路研发、检测、认证等机构,且机构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成正常运行一年后,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七)提供诊断咨询。由市政府出资邀请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发展进行诊断咨询并出具咨询建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强化要素保障服务

  (八)用地优先保障。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电子电路(PCB)企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电子电路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供地,投资完成并正常生产的按每亩2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

  (九)贷款担保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电子电路企业给予信贷倾斜,优化企业信贷审批流程,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设立专项贷款和金融产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广德市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电子电路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按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度的100%给予信用担保,每次可申请1年期最高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对于新购置设备,按不低于设备投资额的40%进行抵押担保,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A类的企业给予担保费减半。(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人才保障。精准制定全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将电子电路(PCB)产业需求人才纳入其中,扩大人才享受住房、薪酬补贴覆盖面。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产学研基地等,电子电路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按实际项目合作支付经费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和支持宣城市机械电子工程学校增设电子电路相关专业,大力培养培训电子电路领域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部分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可全部奖励给纳税人。(责任单位:市人才发展中心、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设立市大力支持电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统筹协调全市电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企业用地、立项、环评等具体工作,畅通审批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具体负责电子电路产业发展、支持政策落实等工作。

  (十二)本意见由市大力支持电子电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政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政策中所规定条款与其他文件相同的规定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事由不重复执行”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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